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及土葬管理第十条已修改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殡仪馆凭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或者无名(主)遗体,殡仪馆凭发现地或者死亡地公安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