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理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根据情节处以监理费1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