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勘察、设计费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三)拒绝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