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具体职责:

(一)核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监督其在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二)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三)核验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出据质量等级签证,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

(四)对建设中的工程质量实施抽查监督;

(五)协调处理工程质量争议和受理工程质量投诉;

(六)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持证上岗。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