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市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具体职责:

(一)检查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二)负责制定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办法;

(三)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负责建设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推广工作;

(五)调查处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六)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验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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