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修、赔偿和投诉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和工程本身以外财产损害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向受害者赔偿。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