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修、赔偿和投诉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达现场维修;情况紧急的,立即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确定维修内容。施工单位无故拖延的,建设单位有权自行维修,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对不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可以向责任方索赔。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