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或者裁定。调解不成或者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