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修、赔偿和投诉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或者裁定。调解不成或者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