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施工单位对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试、检测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