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积极采用国家、自治区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规定;

(二)勘察文件内容准确、可靠;

(三)设计文件以勘察文件为依据,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纸完整配套,标注清楚,文字说明完整准确;

(四)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色彩等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单位或者生产厂家。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