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三节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第十五条已废止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业务,对其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签定勘察、设计合同,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