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秘书长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二)负责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三)提出提请主任会议讨论事项的方案;(四)阅批重要文电,处理重要来信来访;(五)负责同有关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六)负责协调办公厅同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之间的工作;(七)处理主任会议,主任、副主任交办的事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