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接受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长、副市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批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