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第十四条已修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市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