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一)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全国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五)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申诉和意见的情况;

(六)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及人民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七)常务委员会应监督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