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第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建、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二)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三)授予市级荣誉称号;(四)常务委员会应决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