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服务与经营第三十八条有效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收费、摊派;(二)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要求或者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三)尚未公开的旅游线路、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