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旅游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旅游区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制度。评定等级的旅游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提供服务。未评定等级的旅游区不得使用质量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