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旅游饭店(宾馆)实行星级评定和复核制度。

评定星级的饭店(宾馆),应当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宾馆),不得使用星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