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旅游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旅游饭店(宾馆)实行星级评定和复核制度。评定星级的饭店(宾馆),应当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宾馆),不得使用星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