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要按下列要求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一)对污染源作出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定污染防治考核指标;(三)搞好设备的维修、保养,提高完好率,防止污染物扩散;(四)已经投入使用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使用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