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计委、科委、经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安排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科研、试制任务时,要同时采取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措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