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4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Article 21Amended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要按下列要求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一)对污染源作出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定污染防治考核指标;(三)搞好设备的维修、保养,提高完好率,防止污染物扩散;(四)已经投入使用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使用或者拆除。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