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公证员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禁止下列行为:

(一)出具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公证书;

(二)无正当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证;

(三)违反程序擅自出具公证书;

(四)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