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第七条已修改公证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禁止下列行为:(一)超越管辖范围办理公证事项;(二)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公证活动;(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公证;(四)侵吞、挪用提存款物;(五)故意出具虚假公证文书;(六)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