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权就公证事项进行调查,依法查询有关档案、材料、资产等情况,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

公证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公证人员进行,并出示《公证员执业证》和公证处专用介绍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