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或者擅自埋(架)设管(杆)线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