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