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修建桥梁、隧道、渡槽、牌楼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技术标准增设交叉道口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开山炸石、采矿、取土,填埋公路路基、边坡,危及公路安全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