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栽,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盗伐、损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