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超限运输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对拉运可卸载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在指定地点或不影响公路畅通的地点,自行卸载至符合轴载质量及其他限值,消除违法状态并接受处理后,方可上路行驶。对拉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责令其立即停驶,按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并接受处理后,方可上路行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