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已废止禁止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禁止利用公路行道树架设电线、悬挂各种标牌。需要更新采伐公路行道树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栽;不能及时补栽的,应当交纳补栽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