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