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造价参照该工程所在地同期市场工程造价计算。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