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设计、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相关行为,应当遵守本条 例。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