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安全行车,文明服务;(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班次运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乘客,不得越站或者在站点滞留等候乘客;(三)维护车内秩序,发现车内有危害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四)正确及时播报站名,电子报站设施因故障不能使用时,应当进行人工报站;(五)不得抢客、中途逐客、无正当理由拒载;(六)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