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服从乘务人员的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规定站点依次登车;
(二)主动投币、刷卡或者出示免费乘车证件;
(三)办理免费乘车证件的,应当办理意外伤害险;
(四)不得使用假币、残币、过期证件和其他无效凭证乘车;
(五)不得携带宠物乘车;
(六)不得散发广告、从事经营活动;
(七)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乘车;
(八)不得有影响行车安全和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乘客有前款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乘务人员有权拒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