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犬的饲养人未对犬进行兽用狂犬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