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活畜禽交易市场(交易点)的开办者未按照规定实行定期休市、对市场(交易点)进行清洗和消毒的,由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