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和调查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