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禁止藏匿、转移、盗挖已被依法隔离、查封、扣押、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禁止为染疫、疑似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或者动物产品提供加工设备、运载工具、贮藏场所。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