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在乡村和城市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收集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