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和机制,保障运行经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