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实行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制度。动物饲养场、活畜禽交易市场、动物定点屠宰厂(场、点)、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且符合环保要求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以及病死动物暂贮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