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检疫证明明示制度,经营者应当将销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明示,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