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第二十六条已修改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检疫证明明示制度,经营者应当将销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明示,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