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定点屠宰厂(场、点)派驻官方兽医,监督屠宰企业做好肉品品质检验检测、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屠宰厂(场、点)屠宰的动物应当经官方兽医查验、检查合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