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定点屠宰厂(场、点)派驻官方兽医,监督屠宰企业做好肉品品质检验检测、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屠宰厂(场、点)屠宰的动物应当经官方兽医查验、检查合格。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