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需要转运、分销的,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供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明与货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二)动物临床检查健康;(三)依法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为合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