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需要转运、分销的,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明与货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二)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三)依法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为合格。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