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