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