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第十八条已修改屠宰、出售、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