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实施检疫的人员应当为官方兽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在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工作服装,佩带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