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第十七条已修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实施检疫的人员应当为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在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工作服装,佩带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