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第十四条已修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采取封锁、扑杀、消毒、隔离、销毁、紧急免疫接种、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并做好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做好疫情处置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完毕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和损失评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